(2015)兰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宋兴利与颜丙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兴利,颜丙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宋兴利,居民。委托代理人任辉,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丙海,居民。原告宋兴利诉被告颜丙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兴利的委托代理人任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丙海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兴利诉称:2015年11月6日,被告以原告为他人担保贷款未还为借口,非法将原告所有的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强行扣押。原告报警后,兰陵县公安局磨山派出所认为属于民事纠纷,未作处理。综上,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并赔偿损失20000元。被告颜丙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14时许,孟文波驾驶原告所有的鲁Q×××××号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行驶至兰陵县磨山镇皇甫寺路段时,被被告强行扣押。原告报警后,兰陵县公安局磨山派出所认为属于民事纠纷,未作处理。原告索要未果,被告以原告为他人担保贷款未还为由,拒不返还。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车辆登记信息等予以认定,均经庭审质证核实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为他人担保贷款未还为由,未经法定程序强行扣押原告所有的车辆,已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所有的车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其损失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丙海返还原告原告所有的鲁Q×××××号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颜丙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