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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崔志强、储海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强,储海洋,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崔志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海洋,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陈慧,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慧��一处商品房位于岳西县瑞城家居广场瑞城C区金翠名园9#楼幢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陈慧自愿将上述房产交申请执行人崔志强抵偿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崔志强自愿接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慧所有的位于岳西县瑞城家居广场瑞城C区金翠名园xx楼幢xx单元xxx室的房产作价4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崔志强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