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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国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98号罪犯王国鑫,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长汽开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70000元,部分赃物已返还受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国鑫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初至5月23日,王喜庆、王国鑫经预谋,伙同王立明,在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车架车间盗窃作案三次,共盗得两种型号车厢铁加强板880个,加长梁120个。经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164.40元。案发后,收缴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1次,获得考核积分244.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7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国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