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于秋玲与于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秋玲,于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秋玲,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熙(于秋玲之夫),1954年1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菲,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菲菲(于菲之妻),1982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于秋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于秋玲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秋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于秋玲撤回上诉,双方均���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秋玲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秋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