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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于秋玲与于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秋玲,于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秋玲,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熙(于秋玲之夫),1954年1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菲,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菲菲(于菲之妻),1982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于秋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于秋玲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秋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于秋玲撤回上诉,双方均���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秋玲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秋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