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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威祥与曲志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威祥,曲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李威祥,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曲志国,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威祥与被执行人曲志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