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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蓉、熊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蓉,熊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5号申请人王蓉,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熊晓娟,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蓉与被申请人熊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蓉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熊晓娟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蓉提供担保的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