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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甘耿介,彭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第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钟贵荣。被执行人甘耿介。被执行人彭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甘耿介、彭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耿介、彭丹于2016年1月28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28022元。被执行人甘耿介、彭丹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甘耿介、彭丹存款合计人民币十二万八千零二十二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