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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钟霞与张军、吴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霞,张军,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钟霞。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吴霞。本院在执行钟霞与张军、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霞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23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