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钟霞与张军、吴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霞,张军,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钟霞。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吴霞。本院在执行钟霞与张军、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霞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23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