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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执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石钰灵与罗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钰灵,罗显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名山执字第444-2号申请执行人石钰灵,男,生于1984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显全,男,生于1968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石钰灵申请执行罗显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2015)名山执字第44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罗显全独资经营的雅安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通江县的4750亩林地[林权证号:通府林证字(2014)第214407xxx号,宗地号05119214407QDYMSY00xxx]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显全独资经营的雅安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通江县承包经营的4750亩林地[林权证号:通府林证字(2014)第2144070xxx号,宗地号05119214407QDYMSY0xxxx]的石钰灵申请执行罗显全民间借贷纠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