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茆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14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茆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茆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一天晚,被告人茆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小区XX号楼某单元XXXX室茆某甲家做客,趁茆某甲外出之际,盗窃茆某甲包内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窃项链价值人民币9590元。案发后,被告人茆某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被盗黄金项链。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茆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茆某甲陈述、证人茆某白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茆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茆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一天晚,被告人茆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小区XX号楼某单元XXXX室茆某甲家做客,趁茆某甲外出之际,盗窃茆某甲包内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窃项链价值人民币9590元。案发后,被告人茆某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被盗黄金项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茆某供述了其盗窃他人财物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盗窃赃物特征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茆某甲陈述、证人茆某白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部分被盗款物已被发还被害人的情况。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茆某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茆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茆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茆某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茆某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法对被告人茆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栋人民陪审员 刘金生人民陪审员 熊建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