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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龙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忠莆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龙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忠莆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573号原告上海龙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宏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忠莆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亚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厚忠,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春霞,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忠莆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龙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龙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龙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龙宏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