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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洲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丁烈鹏,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710665337。被告:颜某,女,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