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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玉庆与伊丕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庆,伊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庆。被执行人:伊丕刚。张玉庆与伊丕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伊丕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荆德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巩象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