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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滕安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125号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滕安宇,工人。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钦北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滕安宇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1月13日移送执行与被执行人滕安宇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滕安宇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滕安宇于2016年1月21日自动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钦北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确定对滕安宇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凤富审判员  韦业升审判员  曾繁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爃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