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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上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书博与程强胜、王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博,程强胜,王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张书博,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5日。被告:程强胜,男,满族,生于1963年4月10日。被告:王彦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6日。原告张书博与被告程强胜、王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强胜经公告传唤,被告王彦林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博诉称:2015年1月23日被告程强胜向我借现金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并由被告王彦林提供担保。该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不予偿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告程强胜、王彦林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程强胜向原告张书博借现金1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7分。同时被告程强胜向原告张书博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王彦林向原告张书博出具担保责任合同一份。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担保责任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程强胜向原告张书博借款现金15万元,有借据为凭。双方约定月利率为7%,高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月利率为2%。被告王彦林在担保责任合同上签名,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强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博借款1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月23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彦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程强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