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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万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男,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宜城市孔湾镇石桥头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万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万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某某撤回上诉。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3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富民审判员  闫建华审判员  黄淑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