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黄国明与武汉祥洪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明,武汉祥洪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黄国明,四川省江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涂里,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祥洪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1-37号4栋3单元6层2号(汉口人家)法定代表人曾国权,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明诉被告武汉祥洪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国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国明承担。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