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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张斗红,朱冬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26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38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6471-X。法定代表人:李进,行长。被执行人张斗红。被执行人朱冬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4272.52元,利息(含罚息)10816.01元,(自2015年6月1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律师费18000元、诉讼费3448元、执行费5548元,合计382084.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44272.5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斗红、朱冬翠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82084.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44272.5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