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乔碕诉被告邓树文、被告大庆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邓某,大庆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52号原告乔某,女,1993年5月出生。被告邓某,男,1964年3月出生。被告大庆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邓某、大庆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乔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宪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