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传成犯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54号罪犯宋传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作出(2008)临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传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8)鲁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宋传成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宋传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传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宋传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传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传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