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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永旗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40号原告陈永旗,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任生。原告陈永旗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旗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