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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腾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腾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腾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贻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平顶山市腾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