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恢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颜惠芳与李金祥、吴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惠芳,李金祥,吴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恢执字第00022-1号申请人:颜惠芳,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祥,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素珍,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巢恢执字第00022号保全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素珍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