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特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要求宣告董小毛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031号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系董小毛之长子。申请人董某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董小毛之长女。申请人董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董小毛之次女。法定代理人董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董小毛之兄。申请人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要求宣告董小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董小毛2012年外出务工时走失,至今未与家中联系,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董小毛为失踪人。经查,申请人董某某系董小毛之长子,申请人董某甲系董小毛之长女,申请人董某乙系董小毛之次女。董小毛,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高杨店镇王庄村委郑庄,于2012年3月外出务工走失,至今无音讯。其妻2014年5月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时死亡。现长子董某某、长女董某甲、次女董某乙由董某丙抚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平舆县高杨店王庄村委证明、高杨店派出所证明、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董小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董小毛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董小毛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小毛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