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与谷运族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晨光农用车辆销售处,谷运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745号原告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住青州市昭德北路1667号。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晨光农用车辆销售处,住德州市德城区北园桥长庄农机管理站。被告谷运族,男,出生于1956年9月17日。本院在审理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诉德州市德城区晨光农用车辆销售处、谷运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