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慧与张淑侠、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张淑侠,王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63号原告:王慧,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淑侠,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艳红,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诉被告张淑侠、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张淑侠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老祖店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11万元)。并由担保人汪继军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轿车、担保人李翠玲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淑侠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老祖店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汪继军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李翠玲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0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