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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恢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秦月园与郭志军、李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月园,郭志军,李伟,柴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恢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秦月园,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柴春虎(柴虎),男,汉族,狮子楼办事处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郭志军、李伟、柴春虎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