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8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洪流与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流,张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005号原告:洪流,男,汉族。被告:张卫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流与被告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流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卫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流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流撤回对被告张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洪流承担。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