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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8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洪流与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流,张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005号原告:洪流,男,汉族。被告:张卫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流与被告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流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卫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流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流撤回对被告张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洪流承担。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