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志超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集贤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雄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承租的沈阳市于洪区玉龙山路18-2号4门4楼内,以扑克牌为工具,采用“二八杠、斗鸡”的形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红。2015年11月1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及参赌的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程某某、林某某等人当场抓获,收缴赌资7万余元。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抽红款人民币1500元。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王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罚没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赃款人民币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葛莉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婷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