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伟平与谭明宗、朱炳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平,谭明宗,朱炳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743号原告李伟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谭明宗,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朱炳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平与被告谭明宗、朱炳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李伟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