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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伟平与谭明宗、朱炳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平,谭明宗,朱炳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743号原告李伟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谭明宗,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朱炳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平与被告谭明宗、朱炳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李伟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