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余功良与冯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功良,冯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36号原告余功良。被告冯长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功良诉被告冯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功良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