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28号原告:彭某,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