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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陶有进与刘礼东、合肥宏俊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有进,刘礼东,合肥宏俊货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17号原告:陶有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礼东,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告:合肥宏俊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高桥社居委A区30栋25号,组织机构代码58722769-2。法定代表人:范成红,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幢办公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56218538-5。负责人:郝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琚泽军,公司员工。原告陶有进诉被告刘礼东、合肥宏俊货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陶有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有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有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原告陶有进承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