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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刑初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尊言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尊言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字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尊言,男,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2004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5月1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尊言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云华、高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尊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尊言的朋友尹某某(另案处理)因经营黑龙江省明水县到哈尔滨市的大客车与明水恒发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发生抢客源一事,而让其帮忙解决。2015年6月20日11时许,王尊言伙同其朋友“小峰”、“小辉”(均另案处理),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202国道附近,拦截一辆从明水县至哈尔滨市的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用事先准备好的高尔夫球杆将该出租车的所有玻璃砸碎,损失共计11016元。2015年6月21日16时许,王尊言又伙同其朋友“小峰”、“小辉”,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镇附近的哈黑公路,拦截一辆从明水县至哈尔滨市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用事先准备好的高尔夫球杆将该车租车的所有玻璃砸碎,损失共计13356元。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王尊言于2015年10月16日主动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投案。现被告人王尊言亲属分别与周某某、张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给付,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贝某某证言、被告人王尊言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与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尊言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尊言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3、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尊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审 判 长  吕世滨审 判 员  曹 洋人民陪审员  赵文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久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