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孙兵涛与邢建民、符秀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兵涛,邢建民,符秀玲,符爱玲,孙有全,洛阳市万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艾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孙兵涛。被执行人邢建民。被执行人符秀玲。被执行人符爱玲。被执行人孙有全。被执行人洛阳市万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被执行人洛阳艾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建民、符秀玲、符爱玲、孙有全、洛阳市万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艾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0838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邢建民、符秀玲、符爱玲、孙有全、洛阳市万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艾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三、被执行人邢建民、符秀玲、符爱玲、孙有全、洛阳市万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艾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10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