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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孔新权与吴垂陈、熊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新权,吴垂陈,熊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孔新权。被告吴垂陈。被告熊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新权诉被告吴垂陈、熊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新权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垂陈、熊方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新权撤回对被告吴垂陈、熊方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7.5元,由原告孔新权韦金包负担。审 判 长  覃初东代理审判员  黄黎恒代理审判员  覃欧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覃诗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