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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钟荣华与黄海、蒋田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荣华,黄海,蒋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第76号申请执行人钟荣华。被执行人黄海。被执行人蒋田丽。钟荣华与黄海、蒋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荣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蒋田丽所有的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他资金,或者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黄海、蒋田丽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