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粟某甲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刑初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粟某甲,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1月23日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14日。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某甲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被告人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粟某甲租用资中县银山镇朱家场老油坊房屋经营茶馆,并在此茶馆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并收取每次5元的“床铺费”,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7月29日7时许,何某某与黄某某在该茶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二、2015年9月底到11初,被告人粟某甲因有事外出到贵州省期间,仍委托其妻卜某某代为收取在该茶馆卖淫的妇女卖淫的“床铺费”。2015年10月21日8时许,李某某与杨某某在该茶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三、2015年11月23日9时许,邱某某与罗某甲在该茶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粟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李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罗某甲、卜某某、林某某、刘某、孙某某、粟某乙、张云某、梁某某、彭某甲、罗某乙、彭某乙的证言,资中县公安机关刑事现场拍照图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到案说明、资中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甲明知他人卖淫,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粟某甲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粟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静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