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3财保1号申请人:江某(原告),女,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黟县。被申请人:王某(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江某提供了其父母江礼应、姚小毛所有的坐落于黟县碧阳镇马道村鱼林组的房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碧阳镇集建(2001)字第097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江某提供担保的江礼应、姚小毛所有的坐落于黟县碧阳镇马道村鱼林组的房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碧阳镇集建(2001)字第097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