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7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必从与何小虾、杜学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必从,何小虾,杜学峰,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773-2号申请执行人肖必从,居民。被执行人何小虾,居民。被执行人杜学峰,居民。被执行人张铭,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必从与被执行人何小虾、杜学峰、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