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杨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31号罪犯杨光,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东刑公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光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杨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8年间,王晓辉带领团伙成员杨光等在双辽市等地多次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百余万元。2006年王晓辉在双辽市成立了“光辉寄卖行”(无证经营),纠集双辽市社会无业人员杨光等人参加团伙,并以光辉寄卖行为依托,以非法敛财为目的,以赌博为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杨光自愿加入王晓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抢劫赌资,非法拘禁他人,聚众赌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8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0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涉黑犯罪,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