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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杨婷、杨双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杨婷,杨双福,蔡则侠,江苏燎原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6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29号。负责人朱成,该行行长。被告杨婷。被告杨双福。被告蔡则侠。被告江苏燎原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金港大道133号。法定代表人梁继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杨婷、杨双福、蔡则侠、江苏燎原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