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文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4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王钢,男。委托代理人颜春贤,女。被告刘文臣,女,1996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沈燕平(系被告刘文臣母亲),住同被告刘文臣。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200.40元(人民币,下同)及滞纳金168.02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晖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与开发商按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判决后,被告于2015年2月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故被告应自2015年3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