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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陆建平与潘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平,潘炳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陆建平。被告潘炳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平与被告潘炳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炳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平撤回对被告潘炳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陆建平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