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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德武诉王广建、范彩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武,王广建,范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210-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武(陈德伍),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广建,男,汉族。被执行人范彩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德武诉王广建、范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彩虹所有的以下四处房产:1、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12号楼2单元10层1009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701066662);2、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一期地下车库-1层285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701089815);3、位于新密市西城区西大街西段11号院8号楼自东向西2单元2-3层东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1001044456);4、位于新密市城区南文峰路9号院1号楼北单元5层东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201004002)。2015年4月10日、2016年1月12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王广建、范彩虹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范彩虹所有的以下四处房产: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12号楼2单元10层1009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701066662);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一期地下车库-1层285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701089815);三、位于新密市西城区西大街西段11号院8号楼自东向西2单元2-3层东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1001044456);四、位于新密市城区南文峰路9号院1号楼北单元5层东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2010040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