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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梁信明、江细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信明,江细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梁信明被执行人江细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001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江细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细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细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江细权(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2的存款人民币1165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天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