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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3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夸日吉、夏吾卓玛诉宫太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夸日吉,夏吾卓玛,宫太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3民初1号原告夸日吉,女,藏族,1977年7月5日出生。原告夏吾卓玛,女,藏族,2001年1月5日出生。被告宫太加,男,藏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夸日吉、夏吾卓玛诉被告宫太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夸日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杨  多审判员 仁青卓玛审判员 旦  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完德扎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