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邮政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县分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新执字第2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106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106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