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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邮政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县分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新执字第2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106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106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