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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冶忠涛申请执行马翠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忠涛,马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冶忠涛,男,1975年2月7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马翠花,女,1974年5月4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翠花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