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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小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14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被羁押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格布北六巷15号二楼租房。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自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将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西坊旧村144号和99号房间,提供给两名未成年卖淫女子(简利霞,16岁;安某,15岁)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利益。2015年9月5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西坊旧村76号附近查获两名涉嫌卖淫的简利霞和安某,并在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西坊旧村144号和99号出租屋缴获嫖资人民币1,700元及避孕套22个。后公安人员根据该两名女子交代的情况,于2015年9月5日在红星社区格布北六巷15号二楼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1)物证、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前科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简某及安某的身份信息;(2)证人简某、安某、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容留二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卖淫活动,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曾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刑罚,仍再实施荣留卖淫行为,亦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嫖资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避孕套22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奚  少  君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刘惠敏(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